发布时间:2010/09/08
摘要:在一户一表改造中个别用户水压不足时,不能采用正常二次供水设施来解决个别用户水压问题。采用家用微型管道增压泵增压时,合理进行供水配水支管的设计和管道泵的选型,配水管内不会产生负压,不影响所有用户包括不增压用户的正常供水。该增压方式简单、经济,但缺乏法定依据,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关键词:一户一表 个别用户 家用微型管道增压泵
水表常用流量 无负压
正文: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管道泵直接与供水管网相连来增压是大部份供水企业禁止的,有的地方制订了相关的处罚办法,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相对稳定和外来水体不进入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确保供水水质。
由于城市区域内地形标高或单栋楼房的建筑标高有差异,但区域内供水水压是相对绝对、不变的。因而在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不能满足标高较高用户的用水要求时,用户就要对自来水进行增压(二次供水)。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业主负责制(代理方),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于二次供水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此时,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册最终用户。当用水户所在的单位或物业公司等代理方不能及时代表用户履行相关用水后的义务时,供用水纠纷就会发生。常常纠纷是因为代理方代付费用及管理费用不够而部分用户(特别是低楼层用户)又不愿意分摊相关费用;所有用户整体进行二次供水就很难维持下去,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由供水企业改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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