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考(二)

发布时间:2010/09/07

    2 我国水价改革思路
    由于城市供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在进行水价改革中,要根据城市供水行业的特点,慎重的进行。城市供水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城市供水价格要符合水的价值,城市水价要有利于供水企业成本的回收。政府应当组织技术、经济、劳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其现实成本和费用进行经济技术分析与评价。根据企业实际和阶段性发展的可能,具体核定自来水生产、销售、供水服务等环节的劳动力、动力、材料、资金、费用的消耗与占用及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等必要合理的指标,据以认定企业在限定阶段的目标成本或必要的合理成本,以次作为核定水价的依据,必要时成立专门的水价评定机构,确定城市供水合理的成本,防止由于非正常性经营如人员失控等造成的供水成本的上升。水价要以成本为依据,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有合理的利润。政府要适度给企业一定的价格变动空间,实现城市供水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使供水企业即不以盈利为国的,又避免陷入经营困境,供水企业获得一定的利润率,能够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不断的技术更新,为广大居民提供更优质的自来水。城市供水企业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和自来水生产供应,满足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企业如果要依靠自身能力实现这样的社会效益目标,保证供水服务的稳定可靠,依靠城市规划增加供水能力,完成自我发展,就必须创造足够的利润和资金积累,追求必要的经济效益。城市供水企业是为城市和居民提供用水服务的公共行业,它的宗旨应当是“以尽可能少的水资源开采量,尽可能少的资产和劳动力占用,最低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的满足城市用水及其发展需求。”而不能以赢利最大化为目的。供水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水需求的增长速度、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项目投资预期、城市企业员工的一般公益水平和居民收人状况等因素。同时根据政府对供水企业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责任,选择不同的净资产利润率档次,让供
水企业自行运营和发展。
    城市供水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因为水是满足人们日常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在需求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关系国计民生,对于经营这类具有公益性质商品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供水的设施,如供水管道的铺设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政府部门提供,其费用来自于财政预算,尤其是来来自于对用水单位收取的税费。减轻供水企业税赋,对其提高自我发展的投资能力是一种支持和扶植,降低赋税在水价构成中的份量,从而降低对水价调整到位的幅度,有利于解决水价与社会居民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合地水价的形成乃至转换供水企业经营机制,最终实现自我良性发展循环,都是一种有力的推进。由于水介具有公益产品的性质,在制定水价时,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尤其对于贫困居民,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可实行阶梯式水价,对于保证低收人阶层的最基本生存条件的水量实行低水价,超过基本量的用水,实行用水越多.水价越高,培养广大居民的节水意识,以实现城市供水的社会效益,要保证社会稳定以及广大居民对城市供水的满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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